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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之刑事诉讼法修改三人谈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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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1930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主办、《评律论法》编辑部承办、刑事法学院步洋洋老师策划,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三人谈为主题的法治文化季系列活动讲座于我校长安校区天平楼BJ14教室举办。

本次讲座由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刘仁琦副教授、陈建军老师担任主讲人,《评律论法》编辑部副主编苏思羽同学担任主持人。

讲座背景

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我国自1979年以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的较大规模的第三次修改。

针对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三位老师从三个角度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分析,畅谈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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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卫国老师:

冯卫国老师以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为主讲内容。他通过我国的政治体制权力架构由一府两院一府一委两院的转化引出监察体制改革问题。监察制度改革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整合各方面反腐败力量。监察制度的改革经历了秘密试点、全国多地公开试点、正式确立三个阶段,试点效果良好,但同时也在实践中显露出一些不足,有待优化。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类别,但监察委与检察院的工作密切相关,所以监察体制的改革必须注重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譬如:以职务犯罪为主的管辖方面的衔接、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强制措施的衔接、证据规则和标准等。

冯卫国老师指出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部门,应相互配合、制约,才能充分发挥改革的效力,更好地实现法律适用。

刘仁琦老师:

刘仁琦老师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主要内容,分三个方面进行讲解。

一是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原因。刘仁琦老师指出,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中,缺席审判制度早已有之,而刑事诉讼因为往往涉及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重要权利,要求谨慎严苛而迟迟未实行缺席审判制度。我国近年对反腐工作大力重视,若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原先被红色通缉令追击的犯罪嫌疑人死亡或逃逸的财产没收程序只能对死亡或逃逸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追缴,对人却难以审判,反腐工作受阻,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实行的必要性逐渐显露出来。而且,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其他国家及地区早已出现。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公约中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未能转化为国内制度。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修改实际上是对公约条款的确认。

二是缺席审判制度的含义及规定。缺席审判制度重在。其一为适用范围严格,限于性质严重的贪贿案件、危安案件和暴恐案件。此类案件罪犯最容易逃窜别国,并在国外指挥国内犯罪。其二为适用程序严苛,此类案件必须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在传票及起诉书送达的问题上,不囿于被追诉人本人,可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三是设立此制度需要解决的难点。譬如被告人不在场时如何用排除一些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监察委权力极大,其内部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办?如何让辩护权能在缺席审判制度中与公诉权平等对抗,国际司法协助、证明标准、辩护权与知情权、程式性举证质证规则等相关问题。


陈建军老师:

陈建军老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讲内容,从十个方面进行讲解,分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与诉讼程序的联系、认罪认罚的辨析、从宽的理解、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问、认罪认罚与逮捕、《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认罪认罚与值班律师及特殊案件的认罪认罚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坦白不等于认罪,认罪认罚不等于必须听取被害人意见,认罪是被告人坦白、认识到犯罪并且悔过,认罚是认同刑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从宽。

值班律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值班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不是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具有被犯罪嫌疑人约见,并为此提供必要便利的职责。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值班律师发挥着见证人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后,在提问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就值班律师、缺席审判、监察委员会立案、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的自愿性等角度进行提问,三位老师均悉心认真地解答。22时,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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