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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少年司法制度漫谈——澳门科技大学赵琳琳副教授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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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应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及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副会长、濠江法律学社副理事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赵琳琳副教授莅临我校开展学术交流,举办以《澳门少年司法制度漫谈》为主题的学术讲座,讲座精彩纷呈,讨论十分热烈。本次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焦悦勤副教授担任主持人,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魏虹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韩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宋志军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刘仁琦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步洋洋博士分别作为与谈人进行了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各专业的研究生及本科生聆听了该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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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讲环节

赵琳琳副教授分别从澳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参与主体、教育监管措施、司法程序及社会效果等五个方面对澳门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同时对内地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比较,并对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示了认可。

第一部分:澳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赵琳琳副教授就澳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了详细的叙述。首先,澳门地区是要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设置了儿童权利委员会,保障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8条第3款当中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要受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其次在澳门刑法典和民法典当中也有关于未成年人涉法涉诉的规定。最后,由于澳门刑法典关于刑事归责年龄采用二分法的立法模式,以16周岁为界,但随着澳门地区司法实践当中青少年犯罪基本介乎于12周岁至15周岁这一年龄段之间这一现实情况,所以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布施行了《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这一规定顺利使得程序得以分流,是目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惯行法。

第二部分:参与主体

在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当中,参与主体相当广泛,所建立的社会支持体系也相对完善。澳门地区存在八种主体可以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当中。分别是:法院、检察院、治安警察局、社会工作局、少年感化院、教育既青年局、法务局、司法警察局,每一种主体都在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发挥着作用。澳门地区法院在2013年成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得到分流。对于未成年人不同的涉罪情形,澳门地区设置了不同的治安警察局(针对未成年人相对较轻犯罪)与司法警察局(针对相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对未成年的犯罪进行调查。同时,为了未成年人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澳门社会工作局(类似我国民政机关)中设置社会重返厅,直接参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过程当中。另外,对于青少年的普法宣传,澳门法务局下的宣传推广厅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年级的青少年制定了不同的宣传目标。最为重要的是,澳门地区非常强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例如家长、青年服务队等,参与主体相当广泛。

第三部分:教育监管措施

在澳门地区由轻到重共设置八种教育监管措施,分别为警方警诫、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准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和收容措施。其中除警方警诫外其余均为司法介入,需要法官批准。警方警诫作为最轻的教育监管措施在适用过程中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必须年满12周岁,所犯罪行属于半公罪或私罪(排除公诉罪),同时需要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才能采取相关的警方警诫措施。在适用警方警诫这一教育监管措施之下还需全程保密,违反保密规定需要承受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罚金等。另外在复和这一监管措施之下,区别于大陆的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强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要求为非盈利机构进行社会性质的活动。澳门地区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性质的未成年嫌犯均有不同的教育监管措施及不同的司法处遇,同时无论是在未成年人违法层面或者是在涉罪方面都有着精细化、组织化的特点。

第四部分:司法程序

就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而言,赵琳琳副教授从五个方面对其进行了阐释。分别就澳门地区与内地的不同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例如在澳门地区对于司法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保密要求相当严格,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后果,而这一点区别于内地。同时对于青少年的强制辩护、对于听取青少年的陈述等规定类似于内地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社会效果

随着澳门地区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精细化与组织化,针对不同年龄和不同层次的青少年犯罪数量逐年进行减少。赵琳琳副教授认为这与澳门地区制定的多元化、层级化的教育监管措施与司法程序不无关系,这对于内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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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谈环节

赵琳琳副教授演讲结束之后,魏虹教授、韩红教授、宋志军教授等分别进行了与谈。其中魏虹教授认为澳门地区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具有精细化、组织化的特点,这也是目前内地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要朝着精细化、组织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韩红教授秉持相同的观点,同时认为应当在司法改革领域中给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更多的社会关注。宋志军教授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这一主题需要跳开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角度进行研究,脱离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束缚,要多元化、综合化地运用各个学科知识进行分析。针对少年司法不良行为的分级处遇,需要社会各个主体的广泛参与、民政部门的保护,但如何分级、分级的标准是何、如何考量未成年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的程度,这都是需要我们进行研究的。刘仁琦副教授就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较弱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基本上局限于性犯罪这一领域,其他领域仍属于空白。同时针对对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基本针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未成年被害人若得不到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关注的话,往往会进化为未成年犯罪人,这也是目前未成年刑事犯罪数量呈现反弹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赵琳琳副教授进行了回应。她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单纯站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去考虑,应该在参与主体、参与机制、参与方式上进行细化,使之朝着组织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

   最后,主持人焦悦勤副教授对讲座进行内容总结,并再次对赵琳琳副教授及与谈嘉宾的发言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