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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学院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刑事诉讼学术沙龙:澳门刑事预审制度漫谈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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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15:00,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暨刑事诉讼学术沙龙”在长安校区格物楼刑事法学院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沙龙主题为“澳门刑事预审法官制度漫谈”,学院邀请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斌副教授作报告,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魏虹教授担任主持人,韩红教授担任评议人,宋志军教授、焦悦勤副教授、刘仁琦副教授、杨恪副教授和罗长征老师作为与谈人,与报告人就相关主题进行交流。刑事诉讼法学专业部分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学术交流活动。刑事诉讼法学教研室部分教师及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参加了沙龙。在主持人简单介绍后,学术沙龙正式开始,张教授主要针对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从预审制度谈澳门刑事审判,详细阐述了预审制度现行法律依据,对中国内地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并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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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和中国内地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难点,同时针对庭审方式改革的理论再梳理与制度再构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张斌副教授的报告分为四部分:第一,澳门刑事预审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及制度演变,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直接来源于葡萄牙,其于1976年葡萄牙第591/76号令而设立。预审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对可能判处两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进行初步侦讯,并对检察官的控诉作出司法核实,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此后,葡萄牙对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最终取消了预审法官主导侦查的权力,保留对特定侦查行为的决定权和预审权。《澳门基本法》第85条,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现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于201411日生效,保留了预审制度。根据《司法组织刚要法》第29条的规定,由预审法官承担了预审职能。第二,澳门刑事预审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预审旨在对提出控告或将侦查归档之决定作出司法核实,以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领导预审属预审法官之权限,而预审法官系由刑事警察机构协助;预审系由法官认为应当作出之各调查行为指总体及强制预审辩论构成,该辩论以口头辩论方式进行,而检察院、嫌犯、辩护人、辅助人及其律师均得参与,但民事当事人除外。仅当依据以下各条之规定提出申请时,预审方得进行;在特别形式之诉讼程序中不得进行预审。第三,澳门刑事预审制度改革动向。取消预审法官的部分权力:作出侦查行为的权力、免除刑罚不起诉和暂时中止诉讼程序不起诉的批准权;限制审查起诉的适用范围。有三种范围:只适用于严重犯罪案件;主要适用于严重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可进行选择性预审;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完善对预审法官的监督机制。(不)起诉批示异议权以及(不)起诉批示附理由制度。

在张斌副教授进行学术报告之后,宋志军教授、焦悦勤副教授、罗长征老师、刘仁琦副教授、杨恪副教授、陈建军博士等教师就澳门预审法官的职权、澳门预审法官制度的成功经验对于内地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改革所具有的借鉴价值、日本和德国废除预审制度、德国刑事诉讼中间程序与澳门预审制度在功能上的差异等问题充分进行了讨论。韩红教授对报告人和与谈人的观点进行了评议,最后由魏虹教授做总结。通过本次研讨,加深了刑事诉讼法学科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对澳门预审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师生对澳门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