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晚,采微读书会(第二期)在格物楼二楼刑事法学院资料室顺利举行。本次读书会由刑事法学院步洋洋老师主持并担任领读人,刑事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田宸宇、高文洋同学作为分享人。读书会围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汪海燕教授所著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展开讨论,学院共二十余位同学参加本次读书研讨。
一、领读环节
读书会伊始,步洋洋老师就本期读书会的目的及分享主题作出介绍,阐述了选择分享《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一书的理由。步老师强调了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刑事诉讼模式问题的研究是个原点问题,任何刑事诉讼主题的研判似乎都离不开对于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参考的研究角度。”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的专著内容,步老师从“诉讼模式概述”“帕克的诉讼模式”“我国诉讼模式的选择”及“新型合作诉讼模式”四个方面进行了分享,较为明晰地阐述了本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价值。
二、分享环节
围绕《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一书的主要内容,两位同学从不同的角度分享了阅读心得。以下为部分分享摘录。
刑事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 田宸宇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部门中与宪法最紧密的法律,研究其发展的历史,发现刑事诉讼法律的确立与更改,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与改革,无不伴随着社会或国家政治制度,甚或是文明的发展方向的改变,因为刑事案件作为一种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异常事件,国家与社会对待其的态度与方式决定着社会秩序在破坏中恢复衡平的方式与结果。所以在研究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变迁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政治学、历史等学科进行跨学科研究。研究其制度本身,刑事诉讼与刑事司法方式在不同文明都是必然伴随着公权力、强制力,对这种强力的有效使用和管控则更加关乎着国家与社会秩序的发展。
但是研究欧洲文明与中华文明的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这两类文明在发展过程中因为历史、地理等等特征的不同,所以其刑事诉讼模式在相同可以进行归纳分析的底层逻辑之上又存在很大的不同,甚至是两个文明在对待犯罪行为等的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价值观念上亦存在底层逻辑的区分。中国作为中华文明的继承者,在选择其刑事诉讼模式的过程中,必然要结合本身的文明历史与吸纳欧洲文明的成果,选择发展完善自己的刑事诉讼模式。
无论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或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本质上来讲都发源于欧洲文明,制度的根源来自于罗马、日耳曼民族等欧洲文明,所以直接使用这两种刑事诉讼模式来归类中国历史上刑事诉讼模式是否贴切仍有待研究。中国历史上自周朝开始就产生了刑事诉讼的记录以及相关的制度,历史上也产生并完善了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的相关模式和制度。详细比较中国的政制制度史会发现在中国的政治史研究的语境下,司法活动包含在行政之中,虽然有例如大理寺、刑部等专门司法机构的设立,但是对于司法的主体制度设计仍然以行政权力为主导。但是基于此就将中国历史上的诉讼模式特别是刑事诉讼模式归类为纠问式诉讼模式可能并不充分。
刑事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 高文洋
读完这本书之后,我在感叹于书的内容的精妙绝伦的同时也发现了自身的才疏学浅,书中的很多概念和术语对我来说读起来很是艰难,但是读完全书之后也感觉收获颇丰。总体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也在伴随着我国法治化的进程的不断推进而逐步朝着理性化的方向迈进。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应当以美国的对抗式为本,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权保障,杜绝当下司法实践的弊病,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类似于日本的混合式,因为这种诉讼模式似乎吸收了职权主义与对抗式的优点。在我看来,前述观点似乎都有待商榷。正如汪海燕老师所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选择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在结合现行的政治体制、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下逐步推进,妥善处理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国外的借鉴也应当基于根据我国本土的可接受性进行。”
三、交流环节分享环节结束后,步洋洋老师对两位同学的分享内容作出总结,并给予可以更为深入分析的建议。最后,参与同学们与步老师交流了读书心得,就读书中的疑义和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图文 | 赵泽浩 编辑 | 张宗雪 审核 | 谭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