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晚7:30,刑事法学院于长安校区天平楼AJ32教室举办了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治文化活动季”之题为“唐人的婚姻与家庭”的专题讲座。本场讲座由《百家讲坛》讲师于赓哲教授主讲,团总支部书记潘晨子老师主持,团委书记方菲老师应邀参加。各学院学生积极参与,座无虚席。
首先,潘老师的介绍了主讲人。于赓哲,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受央视《百家讲坛》栏目邀请录制讲座《狄仁杰真相》。
讲座正式开始,于赓哲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唐朝的门阀与婚姻观念。在这一时期,门第观念严重,旧世族往往相互婚配,以“五姓七家”为代表的贵族世家是新贵官僚的婚配首选,甚至造成了“天子愁婚”的现象。强烈的门第观念是唐朝时期婚配的一大特点。
接着,于教授介绍了唐朝时期的买卖婚姻。唐人议婚往往伴随着大量财货出入,甚至出现了自家门第不及对方则“纳财以赔门望”的现象。买卖婚姻也导致婚姻中介人按聘财比例提成的现象发生。
然后,于教授谈到了唐人的择婿标准。唐人择婿,门第、财富、才华均为重要的衡量标准。在这一时期,社会风气开放,女性地位也相对较高。为娶妻而进行诗文决斗和我国著名的月老的传说即在唐朝诞生。
随后,于教授讲述了唐朝的结婚程序和家庭生活。唐代礼法同样也遵循“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但也产生部分新的程序,如障车、转席、坐鞍等。在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令承认一夫多妻制,但是对于妻妾地位的区分比较严格。妾的人身权利没有保障,可以随意送人或买卖。但是,妾的存在对于正妻产生一定威胁,加之隋唐妇女性格豪放,所以出现较多妒妇故事。
接下来,是关于唐朝的休妻和三不去制度。唐朝妇女只要触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出”中任意一个便可被夫家休掉。但同时,唐律规定,“持舅姑之丧、取时贫贱而后富贵、有所受无所归”这三种情况不得休妻。
最后,潘老师对本场讲座做了总结发言,感谢于教授带来一场隋唐婚姻、家庭文化盛宴,本场讲座严谨不失幽默、轻松不乏深刻,好评如潮、反响热烈,聆听的同学均认为受益匪浅!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