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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之“双师课堂”系列教学活动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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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属于本科选修课的“技能课”模块,以培养学生刑事辩护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为教学目标。刑事法学院自2017年开设该课程以来,即进行课堂教学模式的“双师课堂”探索。在主讲教师的主导下,邀请数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以互动教学、参与式教学等方法提高课堂的实务性、技能性和实操性。本学期的《刑事辩护实务》由主讲教师宋志军教授牵头,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张冰律师、葛春荣律师,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徐宏博律师、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邢征律师共同商定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共举办双师课堂6次。这种突出实践技能教学的“双师课堂”深受同学们的欢迎,取得了非常好的教学效果。

 

《刑事辩护实务》双师课堂之一:辩护律师阅卷方法与技巧

 

2019年4月23日上午10:10—12:00,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邢征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课堂——长安校区天平楼AJ31教室主讲“辩护律师阅卷方法与技巧”。宋志军教授主持课堂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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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征律师的讲座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通过他自己办理的3个刑事辩护案件的阅卷经历,分享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阅卷的流程、阅卷内容、阅卷目的及阅卷技巧方面的不同点,以及在各个阶段阅卷需要注意的问题。其次,具体分析刑事案件阅卷的一般顺序和方法,通过展示自己办理案件的阅卷笔录。在讲解完这部分内容之后,邢律师指导同学们对课前下发的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并分组进行讨论和分享。最后,邢律师分享不同类型案件的阅卷笔录制作步骤、方法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事辩护实务》双师课堂之二:辩护策略与辩护方案制定

 

2019年5月21日上午10:10—12:00,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徐宏博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课堂——长安校区格物楼301教室主讲“辩护策略与辩护方案制定”。宋志军教授主持课堂教学活动。

徐律师主讲的内容:一、以当事人为核心。1.方向:当事人无罪、罪轻或其他需要的合法利益——如名誉、财产(美国老太太案;王某伟案);2基础:依法可以实现或有实现的可能性;3特点:当事人需认可、看得见、不知道(或很在意);(4建议:慎做无罪辩护——为自己口碑考虑。二、两个原则:(1)区分是非;(2权衡利害(可能会涉及其他重罪)。多为当事人着想、也为司法官考虑。抗争是技术,妥协是艺术。建议:立足现实、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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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围绕三重角度:1.事实为依据:对证据的分析——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我们要面对的是法律事实(假的永远是假的,总会露出细节上的马脚)2.证据是王牌:事实证据之辩:(1)防守反击:非法证据排除、孤证定案否定、冲突证据否定——控方证据。(2)主动出击:反面证据击破(比较少,主要是对控方证据进行反驳)——证明从轻情节3.细节是魔鬼4.法律为准绳:1)司法解释;(2)基本法条;(3)不是法律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制定用意、历史;司法机关内部指导意见;当前政治形势司法政策;4)判例:官方版——应当参照(两高指导性案例)——可以入文书(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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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双师课堂之三:辩护词写作方法

2019年5月28日上午10:10—12:00,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徐宏博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课堂——长安校区格物楼301教室主讲“辩护词写作方法”。宋志军教授主持课堂教学活动。

徐律师本次课主讲内容分为两部分:一、辩护方案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一)因事——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方案。如:王某伟案;王某受贿与付某受贿(认罪认罚方式、罪金缴纳)(二)短期。不同阶段不同处理——不同的工作机关人员对话策略不同。(1)侦查:对公安人员,除非当事人。一定无罪,不要和他们谈法律谈无罪;(2)检察:“权宜之计”——姚某受贿案;(3)审判;4.二审:张某强案(二审认罪缓刑)。(三)长期——考虑刑事政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遇到扫黑除恶——刑期。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四)不同的当事人(五不同的司法官——同一阶段不同工作人员性格不同、风格不同、认知不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在于经验;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案例:西安宝鸡聚众斗殴案(两地法官的判决结果不同)。(六)学习。案例:土地知识——王某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七)沟通。案例:范某欣要求会见(有效良性)——不属于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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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意见写作基本方法。以事为骨;以理为肉;以情为筋;以语言为血液;以法为魂。1.观点明晰。2.结构清晰。3.文字简练——给检方的辩护意见要控制篇幅;给法院的要充分论证。定性——证据——量刑。做无罪辩后可以继续做罪轻辩(退一步讲)——双保险

对当事人的经历(如成长经历、对社会的贡献、爱好特长等)进行一定的描写,塑造“形象”,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针对法官投其所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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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双师课堂之四:律师庭审发问及辩论技巧

2019年6月4日上午10:10—12:00,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张冰博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课堂——长安校区格物楼301教室主讲“律师庭审发问及辩论技巧”。宋志军教授主持课堂教学活动。

张冰律师主讲内容:一、庭审发问的基础问题。1.围绕辩护观点和方案,呈现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2. 庭审发问的基本原则。查清遗漏案件事实;理清存在疑义但公诉人未问清楚的案件事实;强调有利事实。3. 庭审发问的基本内容。既可以是实体、也可关乎程序,既可以关乎性质,也可关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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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发问的程序功能和作用。1.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时法庭调查中调查案件事实的一个必要程序;2.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时法庭审理中律师向被告人调查事实的程序,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3.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时被告人向法庭展示自己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程序,能够帮助被告人理清头绪,将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表达清楚;4.律师对被告人发问有利于查清对被告人有力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三、律师法庭辩论基本技能。1.辩论的基本内容。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发表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诉讼过程。一般包括两轮辩论。2.第一轮辩论要点。(1)观点准确。辩论三要素是“论点”、“论据”和“论证”,核心是“论点”。观点正确是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2)声音清晰洪亮.法庭辩论表达技巧尤为重要,吐字不清、发音不准者,很难抓住听众的耳朵。(3)逻辑清晰。法庭辩论的关键就是逻辑,缺乏好的论证逻辑,必然导致形散而神更散。很难使他人保持专注。(4)充分熟悉案情。法庭辩论的两个焦点是事实和法律,不论是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都离不开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因此,任何法庭辩论技巧都得建构在案情之上。(5)书面准备、脱稿表达。“书面准备”是“脱稿表达”的基础。(6)归纳分层。法庭辩论要有逻辑和层次,每一个逻辑环节和层次的变换都需要过渡性连接语进行衔接,使得每一个观点都清晰无比。(7)结论明确。辩护人发表辩论观点时必须要把结论说清楚。例如:不能只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模糊性结论,而是要提出“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明确的要求。3.第二轮辩论要点:就第一轮辩论遗漏的内容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及焦点进行辩论;言简意赅;重申重点

刑事案件的成败主要取决于对证据和法律的研判。技巧,虽然是刑事辩护的配角,但它不可或缺,应当成为每一个刑辩律师永恒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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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实务》双师课堂之五:辩护律师庭审质证实务

2019年6月11日上午10:10—12:00,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葛春荣博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课堂——长安校区格物楼301教室主讲“辩护律师庭审质证实务”。宋志军教授主持课堂教学活动。

 

案卷材料和需要讨论的问题已经在一周之前下发给学生。葛春荣律师的讲课从最近办理的一起辩护案件的出庭质证所遇到的问题讲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什么是质证,质证的程序、经常遇到的问题及其应对。第二,质证的准备:发现证据问题的途径。从证据本身发现问题;会见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与家属、证人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去案发现场发现问题;观看讯问录音录像发现问题;庭审调查中发现问题;根据日常经验判断发现问题。第三,质证过程中的实务技能。通过对案件关键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庭审状况的情景再现,生动形象地为同学们阐述了发现证据问题的方法和证据质证的相关技巧,并就同学们对于证据质证的疑问以及案件辩护思路的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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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堂互动阶段,同学们踊跃参与,积极回答问题并且参与讨论。课堂气氛热烈而充满不同观点的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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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课帮助同学们从实务的角度理解了证据质证的重要性,对于不同种类证据的质证方法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葛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体现出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激励同学们在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过程中既要精研究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实务技巧和敬业精神的培养。

 

 

《刑事辩护实务》双师课堂之六: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实务


  2019年6月18日上午10:10—12:00,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葛春荣博律师在《刑事辩护实务》课堂——长安校区格物楼301教室主讲“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实务”。宋志军教授主持课堂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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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冰律师主讲的内容包括:

1.会见在刑事律师业务中的地位。刑事律师业务分类: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刑事辩护:会见、阅卷、质证、辩论。(不要孤立的看待这四项业务)

2.会见的分类。阶段不同的分类:侦查阶段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审理阶段会见;内容不同:实质性会见、程序性会见、安慰性会见、其他事务性会见等。对象不同:广义的会见(包括会见证人、同案被告、亲属会见等)、狭义的会见(仅指会见自己的当事人)等。

3. 会见的场所及应遵守的规定。看守所是对罪犯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被判处短期刑罚,或者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会见应该遵守的规定。(1)规范着装;2)手续完备(律师证、委托书、介绍信);3)不得携带电话、电脑进入会见区域(歧视性规定);4)不得拍照、录音、录像(有悖刑诉法原理);5)慎重开示卷宗材料

4.建立刑事委托关系的相关材料。1)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内容的民事协议。2)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签字的据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关系的书面文件。3)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书面文件。4)会见介绍信:律师事务所专门向看守所出具的指派承办律师会见的书面文件。

5.会见时向当事人了解的主要问题。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6. 律师会见应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范慎重对待未涉及的案情重要会见律师单人进行录音问题某些问题需要向委托人、家属保密(尤其是在共同犯罪)谨慎会见同案其他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