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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暨第十三届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综述(下)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刑事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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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上午开展第三单元的主题为“监督过失”,由《中国法学》编审白岫云、《法商研究》编辑田国宝担任主持人,吉林大学教授王充、台湾高雄大学副教授谢开平担任报告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姜涛、台湾政治大学副教授李圣杰担任点评人。

王充教授报告题目为“论监督过失”,他认为,监督过失就是监督者的过失,研究核心在于具有监督立场的监督者的过失构成问题。监督过失具有与一般过失一样的构成,其独特性在于监督者违反注意义务判断中的预见可能性和回避可能性都是针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就此而言,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介入性是监督过失的构成特征所在。谢开平副教授报告题目为“监督过失之定性与问题”,他指出,监督管理过失并未更动过失本身的概念,对于监督管理过失的案例,仍然需要依据既有的过失作为犯与过失不作为犯进行检验。在监督管理过失的学术引进方面,应着重在具体个案事实的介绍以及个案在法律适用上所面对的问题。同时,监督管理过失概念之运用,应在各种过失犯罪中,广泛思考其运用可能性。

姜涛教授在点评环节中指出,王充教授呼吁构建本土化的监督过失理论,主要是一种体系性思考。谢开平副教授对监督过失理论则更多的是保持一种审视的立场,主要是问题式思考。两篇文章总结的有关日本刑法理论中监督过失理论的内容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后者在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这一点的内容上总结甚少。就此,姜涛教授认为,结合日本关于信赖原则的适用领域,其在过失竞合问题上有适用可能性。同时,监督过失有无特殊性,如果有,这种特殊性应如何提炼、归纳,进而是否需要建构不同于一般过失的基本教义,以免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超出“必要限度”。李圣杰副教授在点评环节中从监督过失的犯罪定性与检视判断、监督过失的类型意义、从社会分工强化监督的风险分配三个方面进行了评析。他指出,当我们强调行为人处于监督、管理的社会地位时,可以发现所涉及的基本问题都指向过失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探究,这个问题设计了在风险社会下社会对于监督、管理的角色评价以及监督、管理懈怠之容许风险的解释空间。容许风险在客观归责理论的应用被转置为过失构成要件的检视核心时,同样也适用于过失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在法益侵害的评价意义上,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对于作为犯的补充犯罪类型的设计,当构成要件结果在具体案例存在有作为行为的因果关联时,不作为的行为样态并不会被刻意评价讨论。

在自由讨论环节,来自武汉大学的何荣功教授指出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为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往往在处罚相关领导时往往难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进而提出了监督过失的判断规则是不是遵循过失犯的基本判断规则的疑问。王充教授回应指出,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之所以要谈监督过失的问题,是因为日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有缺陷的,针对大型火灾产生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按照失火罪不能追究监督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业务上的过失致人死伤来追究责任。谢开平副教授回应指出,监督过失和一般的过失在概念的判断上并没有差异,但是可能因为因果序列拉长的关系,在个案的适用上会有困难的地方,但是并不能说它不一样,这个用日本过失理论发展历程来讲可能会更恰当。陈忠林教授则认为,监督过失不是由法理规定的责任问题,是由事实类型决定的。监督责任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监督责任的义务内容不确定。王政勋教授分析认为,监督过失发生追究责任的时候,都是由底下层层逆推,问题是推到哪一步就够了需要思考,而且,高层的负责人往往会承担行政责任,底层的负责人往往会承担刑事责任,那这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怎么进行界分仍有待研究。陈兴良教授回应指出,对责任事故的追究,大陆有一套特殊的体系,是一种行政体系,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是死亡三十人以上的,就由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小组,最后由其作事故调查报告,同时公布处理意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方鹏副教授认为,监督过失听起来很像我们古代的连坐制度,但是不管哪一种理论分析,实际上都是从客观和主观方面去分析案件的,对于监督过失,首先它是因果关系的一个问题,是不是可能因此而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的种种疑难。谢开平副教授回应认为,我们讲监督过失到底是属于哪一个阶段,如果对于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采取”条件说”,那么就不会发生问题。当我们使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时候,需要判断一个行为足不足以发生结果。来自台湾中央警察大学的潘怡宏博士就王政勋教授所提出的问题回应指出,当刑事处罚足以惩罚其行为的话,那么就不再需要再进行一个行政处罚,以避免双重处罚。如果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出于不同的目的的话,那么他们的并行是没有问题的。姜涛教授进一步指出,对于监督过失,从单数向复数发展的过程当中,我觉得在这个层面,它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问题。我们在处理监督管理过失的时候,由于它涉及到多数人过失的竞合,可能最值得研究的一个话题就是追责范围。

第四单元的主题为“过失犯与自我答责性”,由吉林大学教授张旭、四川大学教授魏东主持,宁夏大学教授马卫军、台湾中正大学副教授黄士轩担任报告人,北京大学教授车浩、台湾大学教授周漾沂担任点评人。

马卫军教授报告题目为“过失犯中被害人的作为义务与自我负责的边界”,他认为,发生在自我管辖领域的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应该自我负责。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强调“免于干涉”和“自主”,能够为自我负责理论提供支撑。在自治领域,被害人应当确保“结果的不发生”,义务人在事实上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义务履行与利益损害不能显著失衡、不能以生命为代价履行义务、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义务的强制力应当有别,是考量作为义务边界的因素。超出财产保护义务范围的,完全进入到了自我管辖的空间,对于损害结果,由被害人负责。超越人身保护义务的,应当区分职业义务人与非职业义务人,分别对待。正常履行职业义务的,属于职业性管辖,不是个人自我管辖领域,但要排除行为人风险的实现。职业义务人发生误判的,排除自我负责。无义务者实施保护行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侵害结果负责。黄士轩副教授报告题目为“关于被害人因从事冒险行为所受侵害的刑责归属问题----以过失犯事例为素材”,他以过失犯为素材,透过对于台湾实务与学说的现况及问题加以考察与检讨分析,尝试探求被害人因从事冒险行为所受损害的刑事归责问题。他指出,被害人自我负责的原则,乃至于被害人从事冒险行为是为何可阻却归责的问题是否有独立的理论上的意义存在问题,台湾学说目前大致上以被害人自主决定的尊重作为重要的理由之一。在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区别的前提下,不论采取透过否定因果历程常态性达到免责、透过援用信赖原则的思考方式降低注意义务,以及透过基于自我答责性的概念使被害人负正犯责任,使行为人负共犯责任的处理方式均有问题,无法直接采取。

车浩教授在点评环节中指出,黄士轩副教授的文章中对于当今台湾实务界裁判进行了梳理以及学术观点进行了陈述,文章脉络清晰,指出不足的同时亦是引出了新的观点。然文中的论述重心落在了对被害人自主权的尊重,会使得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被害人同意的界限就变得模糊不清。就此,车浩教授认为在思想基础层面二者有共同的上位思想即自我决定权,但本身并不能在教义学层面作为出罪理由。在教义学层面同意是欠缺被害人的应保护性,自陷风险则是欠缺被害人的需保护性,二者有明显的区别。自我决定权的尊重落实到被害人同意的教义学层面,会否定被害人法益的应保护性。内在结构上,被害人同意的主观结构比照故意犯来理解,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主观结构则不同。针对马卫军教授的发言,车浩教授就文中认为的职业义务人在正常履行义务下,既要排除行为人归责,也不属于义务人自我答责,属于职业领域管辖内之观点,提出了质疑,即消防员的职业风险需要自我承担的理由的合理性。周漾沂教授在点评环节中,针对黄士轩副教授的发言,提出了风险承担的概念实际上要如何与被害人承诺、同意的概念相区别的质疑,以及文中引用山口厚教授的见解作为解释学上的出路,但是其观点与风险承担理论在理论基础上与实际操作上是否有异、它只是一个为了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特殊事例而发展出来的局部性观念,亦或可自然而然地从作为犯罪论基础的抽象刑事不法概念中推导而出等方面的疑问。对于马卫军教授的发言,周漾沂教授也提出了几点疑问,包括自我答责的理论基础之对于个人自由的承认,此处的自由是超验的自由还是经验的自由?是个人作为主体先天拥有的自由还是透过社会体制的存在反射地被给予的自由?以及被害人作为义务上引用的保证人地位的概念的妥当性,被害人的作为义务意味着被害人在某一个社会体制中承担扑灭风险的角色和任务,这个社会体制的意义和功能为何?此一体制的存在以及被害人自愿参与此一体制的事实,果真能让创造风险的行为得以免责?等等。

在自由讨论环节,马卫军教授进行了回应,认为自己的思考方式与车浩教授存在差异。他强调法与道德的区分,并在职业义务人的边界划分问题上尚需进一步思考。而对于自由问题的讨论,黑格尔与康德对于自由的思考之间是否是对立关系存在疑问,在不同的面向上有不同的对应。对于契约论的自由主义违法观,的契约范围以及权利交出的内容进行了说明。黄士轩副教授对于周漾沂教授的评议,就被害人同意与自陷风险的异同点进行了回应,强调二者的相异之处在于要件论部分。进一步指出并非被害人自我冒险就阻却违法,符合已存在的刑法理论之时,并不需要被害人自我冒险理论,对被害人自我冒险是否阻却违法的问题上还需要进行具体判断,同时对于车浩教授提出的需保护性的问题提出了疑问。车浩教授回应指出,刑法上的风险在于法所不允许,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类型划分,车浩教授划分为自控型与他控型风险,前者很容易从被害人自我答责中导出,而后者在理论上主要探讨加功自杀与得同意杀人的问题,当风险迈向现实化的刹那是谁在掌控局面,即反悔自由或曰支配权掌握在谁手中,这是他控型风险的核心问题。他控型风险应由行为人担责,自控型风险则需被害人自我答责。来自华东师范大学的柏浪涛教授指出,对于自陷风险的问题应关注到被害人是否支配了危险过程的实现,如乘客要求司机违章超速以赶时间,导致车祸死亡案例,基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已经出现危机,危险是否实现或者说危险流程的支配性的讨论就成为关注点。被害人自陷风险一般被置于违法性阻却事由,但其实是分散在各个阶层之中的。来自台湾成功大学的王效文教授认为,消防员职务上的救火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负有自我牺牲的义务,故而对于消防员救火义务的自我牺牲的边界或曰救火的程度应当有所反思,其死亡的自我负责边界应当是如何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易把握。陈子平教授总结指出,刑法理论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在过失犯实行行为问题上,现有资源非常有限,属于犯罪论部分研究的薄弱环节。日本刑法理论重视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而在德国刑法理论中未有深入讨论。同时,他认为过失犯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社会生活准则的具有一般危险性的行为。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党委书记毕成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西安市律师协会会长姚子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台北大学教授蔡圣伟分别发表致辞。姚子奇会长表示希望这样的学术论坛能够多进行,特别是对中国刑事司法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能够加以进一步探讨。车浩教授致辞中表达了三点感想,一是对主办方西北政法大学表示感谢,二是回顾了论坛的举办历程,并对于发起人陈兴良教授与陈子平教授,以及参与会议的内地与台湾地区学者表示感谢,三是对于本论坛未来的不断完善进行了展望。蔡圣伟教授致辞中对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表达感谢,并对于下一届论坛的开办进行了展望。冯卫国教授在致辞中对两岸的参会学者、陕西司法实务界各位同仁以及西安市律协的支持表达了感谢,回顾了举办这次论坛的筹备过程,对这次办会中存在的不足致以歉意,并对于各位同仁的继续支持表示期待。

至此,海峡两岸暨第十三届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高级论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