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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季系列-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基本规律与现代启示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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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14:30在天平楼B413举办由陈玺教授主讲、步洋洋老师主持的讲座——《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基本规律与现代启示》。在此,回顾讲座中的精彩内容予以分享。

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

二、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主要构成

    1.以“谏议”制度为中心的谏官体制

    2.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

    3.以“刺史”制度为先导的地方监察

三、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

陈玺教授为我们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对于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主要权限、监察对象等方面的规定。他强调了权限中的留置措施,并且评价《监察法》具有“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的特点。

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主要构成

在谈及中国传统监察制度时,陈玺教授引用两句话作为这一部分的开场,分别为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和宋神宗对于《资治通鉴》的批语“以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陈玺教授从“谏议”制度、“御史”制度、“刺史”制度三方面展开,论述中国传统监察制度。

在讲到唐代谏官虽受皇帝重视却“官阶甚卑,其秩甚微”的原因时,他分析道:谏官倘若位高权重就会惜官恋权,而不敢轻易向皇帝谏言,唯恐得罪皇帝被贬官,然而如果官位不高,也不用怕被直接罢官,便可以“进尽忠言”。再谈监察御史萧至忠言:“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各得弹事,不相关白。”

陈玺教授讲座内容之丰富,为我们连接中国传统监察制度与现代监察制度搭建了桥梁。

 

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运行 。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不分逐步走向独立。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不仅如此,地方的监察机构亦是独立设置,垂直于中央领导。 

2.监察官员选任严格规范。监察官员“既清且要”,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德、识、历三方面。一是在个人品德上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秉公执法”、 “敢谏敢言” 等品格,能“表率群僚”。二是在学识上一般要求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 、“熟谙律例”、 “文词畅达” ,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三是在经验上要求监察官员具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

3.监察方式交叉多样。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构成以官为经,以使为纬的监察网格。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而言,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

4.监察程序严肃郑重。以汉唐监察为例,御史从绣衣持斧、簪笔白板,到獬官朱衣、对仗劾奏,监察制度强调仪式庄严,监察官员定程度超越品秩羁绊,独立行使监察职能,通过设定监察法律程序规范,保障监察权的有效行使。

 

听众互动环节

1.问:今年司考题中法制史题目的比例大幅上升,这是否彰显了今后命题的新趋势,或是传递出了什么信号?

答:我觉得这其中透露出的信号应该是让考生要全面地复习。因为以前法制史题目占得比重很小,有些考生出于不复习也不会,复习了也不会的消极心态,往往会做出放弃复习法制史内容的利弊取舍。这次的出题可能是警醒今后的考生复习时应该更加全面,不要怀着侥幸心理。

 

2.问:对于学习历史和学习法制史这两者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吗?法制史该怎么学习?

答:这两者主要在于研究方式的不同,也就是一个“借鉴”问题。法制史与历史相比更有可能被人质疑是否有可借鉴性。

对于法制史的学习,其实也可以利用本地优秀的文物资源,不要给自己设限,书本与实地相结合。

3.问:中国传统“以谏官、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中的“言论无罪”、“风闻弹奏”与现代“举报”国家机关人员相关规定是不是有所相似?

答:这两个问题都有一个相同的目的:主要在于给予“御史”、“群众”较大的权利,希望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震慑官员,从而达到官正廉洁,为民服务的目标。

讲座圆满结束,陈玺教授与编辑部成员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