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工作坊(第二期)回顾
为贯彻法学教育的新型案例分析方法,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2021年10月25日晚,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主办的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工作坊(第二期)——以“故意与构成要件错误”为主题,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研综楼二楼学术报告厅顺利举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刘宗路老师担任此次活动的主讲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谭堃副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杨智博博士担任此次活动的与谈人,并同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律硕士等专业的研究生就此次讲座内容展开讨论。
讲座初始,刘宗路老师收取了同学们上一期的课后作业并对第一期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的分析方法进行了回顾。
紧接着,刘宗路老师通过对五个经典案例的分析,并结合德国刑法,奥地利刑法和瑞士刑法为大家深入讲解了行为时、故意犯罪、认识错误、犯罪未遂等概念,带领全体同学展开了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在刑法案例中的具体应用。刘老师教导同学们要将问题性思考放进体系性思考内,结合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按照一定的逻辑审查顺序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通过侵犯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几个常见罪名的相关案例,刘宗路老师带领同学们进行实战演练,给全体同学带来的一场刑法学的思想盛宴。
在刘宗路老师对案例分析讲解中,同学们积极发表对具体问题的见解,围绕结果的提前实现、具体罪名的区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着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遂犯、不能犯、因果关系、和侮辱尸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等问题展开讨论,勇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并与老师们进行探讨。通过本次活动,同学们对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于未来研习法律问题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案例分析讲解结束以后,杨智博博士对谭堃副教授和刘宗路博士的盛情邀请表示感谢,并对此次活动发表了自己的感悟。
1.树立逻辑意识。杨智博博士认为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首先就是要穷尽案例的内容来寻找相关罪名,并遵从一定的逻辑顺序,例如从故意分析到过失,从既遂分析到未遂,从预备分析到着手,从作为分析到不作为,从客观分析到主观等。杨智博博士指出,掌握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最重要的就是树立体系性、逻辑性的思考意识,培养论证精神,增强自身论证的说服性,然后按照逻辑和体系一步步推演下去。他教导同学们平时不仅要在案例分析中不断练习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思维方式,而且要将这种体系性的思维方法运用于我们的论文写作中去。
2.要具有质疑精神。杨智博博士教导同学们要培养严谨求实,敢于质疑的治学品格。通过对案例二“玉器买卖案”的分析,认为成立相关侵犯财产类犯罪所必须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文字的表述上略有含糊之处,同时对着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杨智博博士认为着手的成立一般要对法益产生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因此对不能犯有没有着手的问题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3.坚持学以致用。杨智博博士提倡将鉴定式案例分析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而不只是局限于课堂,教导同学们在未来无论是做律师还是做法官,都要将这种思维方式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具体的问题,从而实现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真正的价值。
在讲座的最后,谭堃副教授指出,想要在一个层面上探讨问题的前提是双方对这个问题都有了解,教导同学们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在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要时刻注重同我国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相契合,综合运用案例分析、理论研究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等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案例分析的过程,谭堃副教授提出,熟练掌握四要件理论是更好理解三阶层理论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研究生的同学们在学习三阶层理论的过程中仍然不能忽视对四要件理论的学习,只有把四要件理论吃透,再与不同类型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比较,才能真正理解犯罪论体系的架构原理与思维方式。最后,谭堃副教授指出案例分析虽然表面上很复杂,但是如果掌握了方法,按照逻辑熟练运用就能避免疏漏,从而更加高效地完成对案例的全面分析。谭堃副教授鼓励大家在掌握方法的基础上要勤学善思,从而实现实操的可能性。
“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工作坊”系刑事法学院基于拓宽学生视野,丰富学生学术生活,活跃学院学术氛围的重要平台,对于培养研究生逻辑分析和创新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案例
【案例1】
T欲杀掉给自己戴了绿帽子的好友O,计划在O的住所将其毒死。驾车前往O住所途中,连闯三个红灯。最后一次闯红灯约半分钟后,T未打转向灯便驶入辅道,却未料正巧撞上了在辅道上骑摩托车逆行的O。O被撞飞后摔在地上一动不动,T下车察看,发现对方是仇人O之后,立即从车内拿出一把西瓜刀,朝O的胸部猛刺数下,然后留下躺在血泊中的O驾车离去。
事后查明,O死于头部与地面的撞击。
试问: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上述事实?
【案例2】
玉器鉴定专家T十分善于砍价,一日在逛古董市场时看上了摊贩O的一只和田玉手镯。在讲好好价钱后,T将1万元交付给O并告知O自己还要在古董市场转一圈,一会儿回来时再拿走手镯。在T离开期间,临摊的D提醒O可能做了亏本买卖,O于是想要反悔。在T稍后前来取走手镯时,O拒绝交付,并称愿意退还这1万元钱。T不答应,趁O不备抓起玉器便跑掉了。
试问: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上述事实?
【案例3】
T欲杀死O,半夜潜入O家中,朝躺在床上的O的致命部位射击数枪。T不知道的是,在他射击前半小时O已因心肌梗塞发作而死。
【案例4】
T因邻里矛盾而想要打死邻居的爱犬H,趁晚上邻居N外出时扒在篱笆上,朝远处狗窝里趴着的“H”射击。不料打中的实际上是趴在狗窝里玩捉迷藏的邻居孩子K,K当场死亡。
【案例5】
猎人T欲杀死林人F,傍晚埋伏在F屋外,用枪对准F家的大门等待时机。待有人开门走出时,T一枪将其爆头。T不知道的是,他打死的实际上不是F,而是恰巧在F家做客的O。
Var.:待F开门走出时,T朝其开枪,不料没能命中,子弹与F擦身而过,命中了F身后的O,O当场死亡。
文字 | 周弘苑 图片 | 周子玥
编辑 | 张宗雪 审核 | 谭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