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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科研

法治文化活动季 | 学术研讨会之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与着手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刑事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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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619:30-21:30,《评律论法》编辑部将与《长安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举办线上学术讨论会,本次讨论的主题是“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与着手”。

一、背景导入

关于未遂犯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作,世界各国对于未遂犯普遍持处罚态度,体现其法益保护的外化周延性与处罚前置化的必然要求。复观我国规范层面,司法解释针对个罪的未遂犯处罚模式上主要采取对部分罪名明示处罚以及严重犯罪一律处罚的基本立场,然而对于未明示的轻罪是否需要处罚并不明确。而针对个罪未遂犯处罚的界限问题,司法解释目前属于整体严苛处罚,并且通过客观要素限制处罚,加以通过情节严重限制处罚的“三元模式”。

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所具备的谦抑性是其最终保护性的根本价值之基础。鉴于此,其中着手是区分预备与未遂的关键要素,着手时点应当是犯罪阶段未遂的临界点,其与不能犯的判断是未遂犯领域中两个不同的问题。以上所涉的理论现实问题,亟待理论研究的现实回归,以及如何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学说,是我国目前理论界亟须解决的现实窘境。

二、关键名词

1 不能犯

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实行犯罪,但就行为的性质来看并无实现构成要件内容的可能,现实中不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而不受处罚的情况。

2 犯罪未遂

未遂犯是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开始犯罪并未成功的犯罪分子。

3 二者的区别以及界分的相关学说

不能犯之所以不可罚,是因为该行为不成立未遂犯(当然,成立预备犯的除外)。之所以不成立未遂犯,是因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但不能犯并没有造成这种危险。

二者界分的相关学说包括:纯粹主观说,抽象的危险说,印象说,具体的危险说,客观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的危险说。

学讨流程

本次学讨将围绕与“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与着手”相关的五个问题展开。参与人员在会前将结合学讨主题以及参考文献资料,进行提问与发言准备。讨论会开始后,提出问题的同学将对各个问题进行介绍、简要分析与观点展示,与会成员基于此各抒己见、自由讨论。

四、学讨信息

学讨主题: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与着手

暂定时间:202211619:30-21:30

学讨形式:以线上腾讯会议形式进行

《长安法律评论》编辑部研究生与谈人:柴琳雅、蒋婕妤、李晨雨

《评律论法》编辑部与谈人:关润楠、王泽宽、万雨欣

主持人:《评律论法》编辑部读讨负责人段雨蒙

文字| 《评律论法》编辑部

编辑| 陈财位

责编|朱 萍

审核|谭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