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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教授做《性犯罪人“药物治疗措施”的本土化辨析:不完美但必要的正义》讲座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刑事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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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19:00,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西北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院共同主办的西北政法大学学术讲座暨西北政法大学建校85周年系列学术讲座在线上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姚建龙教授做题为《性犯罪人“药物治疗措施”的本土化辨析:不完美但必要的正义》讲座。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冯卫国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褚宸舸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汪鹏博士担任与谈人。校内外专家学者及师生共300余人参加讲座。

刑事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冯卫国教授首先介绍了姚建龙教授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矫治、少年司法、社区矫正等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并认为随着性侵未成年案件不断增多,通过对性犯罪人采取“药物治疗措施”的讨论就十分必要并且具有现实意义。

姚建龙教授的报告从我国近年来性侵犯罪案件发生趋势及我国部分地区预防性侵犯罪的举措、化学阉割的起源与发展、药物治疗在国外立法及司法适用的基本特点、我国引入对性犯罪人“药物治疗措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角度进行全面的讲解。姚建龙教授认为面对性侵儿童犯罪数量不断增加,通过对符合特定情形下的犯罪人实施药物治疗措施是必要的。药物治疗措施虽然在不同国家适用的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基本是把性侵未成年儿童的犯罪人作为对象。药物治疗措施的性质应当是保安处分,体现出预防犯罪发生的目的。建立药物治疗措施,需要配套心理治疗措施、药物副作用的全面知情告知制度等配套的制度保证。姚建龙教授认为可以将性侵未成年犯罪作为药物治疗措施的试验田,将药物治疗措施作为缓刑的附加措施、减轻附加措施。

在与谈环节中,冯卫国教授认为在性侵儿童犯罪中引入药物治疗措施是有必要的。从犯罪治理的角度来看,药物治疗措施如果可以有效且正当的预防犯罪,在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可以作为源头治理措施之一。与此同时,要通过医学角度进一步论证药物治理措施的副作用,并且建立应对举措。褚宸舸教授认为药物治理措施是治本之策,然而从属性上看是一种预防措施还是惩罚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基于两性平等原则,女性可以成为性侵儿童犯罪中药物治理措施的适用对象。褚宸舸教授提出姚建龙教授关于性侵儿童犯罪中引入药物治理措施的做法是否可以借鉴到毒品类型犯罪的防控之中。汪鹏博士主要介绍了韩国针对性侵犯罪立法发展变化情况及适用药物治疗措施的最新立法及取得的成效,认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采取药物治疗措施是有必要的,并且从属性上看属于保安处分更加合适。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出现二次处罚现象以及过度使用的问题,应当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对药物治疗措施适用程序进行严格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