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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陕西省防泄密“十二严禁”

  • 来源:刑事法学院
  • 发布者:刑事法学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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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禁通过非密手机、 电话、 传真机、 复印机、 U 盘、硬盘、 个人电脑、 iPad 等设备和互联网网站、 邮箱、 微信、QQ MSN、 网盘、 云盘、 微博、 抖音等社交媒体传输、 存储、 处理、 发布、 谈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二、 严禁在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或使用非密信息设备制作、 复制、 扫描、 传输、 销毁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三、 严禁擅自查阅、 复制、 留存、 发布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私自携带涉密文件、 资料、 载体等外出。

四、 严禁携带手机、 智能手表、 智能眼镜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位、 涉察会议和活动场所。

五、 严禁遮挡或去除绝密、 机密、 秘密 国家秘密标志进行复印、 复制涉密文件、 资料。

六、 严禁将手机、 iPad、 普通 U 盘等非密设备连接涉密信息系统、 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七、 严禁使用手机图文识别小程序或软件等拍照、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八、 严禁邮寄、 托运、 买卖、 转送、 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工作秘密)和携带涉密载体出国()

九、 严禁发布、 发表未经保密审查的文章、 稿件等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 公开网站、 报纸期刊等。

十、 严禁使用不具备涉密信息设备维修维护资质的单位对涉密信息系统、 设备、 载体等进行维修维护。

十一、 严禁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或安装麦克风、 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输入设备以及无线收发装置(无线WiFi、 无线键盘、 无线鼠标等)

十二、 严禁使用境外机构、 人员赠送的手机和电子产品,办公场所不得摆放和使用境外机构、 人员赠送钢笔、 纪念品等。

备注:国家秘密一般是明显标注有绝密、 机密、 秘密 样的文件资料设备等。 工作秘密一般是标注有内部、 内部资料、 工作文件、 不予公开 等字样的文件资料。